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4-06-17 06:23:01
问题描述:
96年9月一个朋友向我借走5000元人民币,自2000年起,经多次催要,均未偿还,无奈我于2003年8月诉于法律。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故缺席审判。2004年4月15日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希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宋希智自1996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给付原告人民币五千元的本金利息,至付清止。”“案件受理费330元,司法专递费4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1080元,由被告宋希智承担。”现我已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在对判决第二条的理解上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现向您咨询,请赐教。第一:对“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应怎样理解:A.按1996年9月15日以后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分段计息;B.按1996年9月15日以后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分段计息;C.按1996年9月15日以后的五年及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息,不随银行利率调整而分段计息;D.其他计算方法。我的要求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力争最大利益,而不是最小利益。第二:法官坚持按“A”计算,我坚持按“C”计算,法官和我各执己见,法官要求我举证是否合理?我要求法官拿出司法解释是否应该?第三:如果法官和我的理解都合法的话,那我是否应该据理力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您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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