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帮我吗,我可以申请仲裁吗?谢谢!
更新时间:2004-06-13 23:57:29
问题描述:
本人2001年6月毕业于“南京市农业专科学校”(今已改名为“金陵科技学院”),学历为大专。本人2002年8月2日通过单位招聘进入单位工作,口头确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并未签定任何书面合同。2002年12月,由于本人报到证仍未到单位报到,本人要求报到,2002年12月10日单位与本人签定“南京市(2001)届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用)合同书”,试用期为一年。由于单位2003年改制,单位于2003年12月8日又与本人签定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三年。在工作期间,本人数次向单位提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但单位一直推托,由于本人对《劳动法》认识不深,认为公司这样做有它的道理,对此事就没有再提。最近由于本人从南京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网了解了有关信息,本人认为,单位在本人工作期间不代缴有关社会保险是不对的,因此本人要求被申请单位补交本人有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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