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
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对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 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此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申请,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