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我没说明白,王某是牡丹江人他雇佣的人员也不是哈尔滨人而且他使用的炸药是从异地购买的在使用地的公安机关也没有备案。我是一个警察现在正处理这个案件,因为以前没接触过此类案件而且国家在这方面
更新时间:2004-06-09 10:26:18
问题描述:
在你问中可以看出他设立时己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关于他在存放、爆破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他的违法行为。 回答日期:2004-6-8 16:18:46 2004年4月王某个人组建爆破队雇佣放炮工(放炮工的有效证件均为2001年未年检)为某修路工程提供石料在甲地购买爆破器材到乙地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把爆破器材存放在租用民房内并且雇佣人员在同一房内居住。 王某与修路指挥部只是雇佣关系只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由指挥部负责联系购买炸药其实施爆破作业时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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