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此案仲裁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为准?根据劳动部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否可从5月18日开始计算?(我保留有当天报纸).2.我保留有每年工资单,请问
更新时间:2004-06-08 11:29:0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01年9月3日进入东莞黄江一玩具厂,该厂没有给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我有一份行政经理签发的《新聘职员职级审批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表注明每月正常上班26天没有加班费,每月薪资1200元.2002年4月1日起调整为1500元.2002年8月1日起调整为1800元(两次工资调整都有调薪单证明).2004年4月22日我提前一月申请辞职,5月22日到期.工厂规定五一﹑十一﹑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休假享有有薪待遇.我几乎每个星期六都有上班.现我要求企业补欠休息日工资及法定休假日工资和有薪年假工资.因今年5月18日我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看到一则与我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例在法院获得胜诉.现本人有以下几点法律问题咨询,恳请答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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