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
1. 劳动者离职1年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提出辞职,还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