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病人的病情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是否有责任劝病人另处寻医?这么多次从脚中抠出鞋底,医院是不是有不可推缷的责任呢?他们处理的是否太草率了?如果我朋友现在起诉我们县医院,都需要什么证据?
更新时间:2004-05-26 12:25:09
问题描述:
我一朋友于2003年在工作期间不慎被从空中落下的机器砸断了脚,到了我们当地的县人民医院大夫没在手术室进行手术,只在急诊室简单处理了一下,让其住院,可住了近一个月伤口没有明显好转,老是出浓血。于是要求出院,院方同意了,院方要求每隔一段时间要到医院换药,我们按要求做了。可在换药期间,有三次从脚中抠出鞋底,这样持续将近有四个多月。我朋友在其单位经理的说服下另去了一家医院,在该院经检查现己开始有点骨髓炎,并需要马上手术,在手术中又从鞋中取出三块鞋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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