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该怎么办?其中问题及疑点有:(2)银行未经李某本人同意由其公公还款并将房本归回房产局是否构成侵权?若是应如何维护?(3)房产局无法人资格注销,但就在民事开庭前三天下达注销通知单,也未曾告知李
更新时间:2004-05-22 18:39:33
问题描述:
000年一女李某,嫁一房地产开发商之子王某,生一女儿现已三岁,2003年5月因不幸王某在车祸中身亡。在王某生前,其父亲为儿子王某和妻李某各赠与了价值约五十万的房屋产权(办理时其父让秘书草拟了一份赠与书,其父代儿和儿媳在房屋产权早请书上签名后,房产局为其办理了全部房产证过户手续),赠与后不久李某和王某各用此房屋产权证贷了二十万的款用于父亲的房地产开发。2003年10月,李某提出要确认房屋使用权(因王某生前家庭问题全部由父亲操管,赠与后实际使用仍然是父亲),调解不成,李某将公公以继承民事案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前三天,李某公公与银行及房产局,一贯之气,将儿子及儿媳的银行贷款还清,将房本让房产局注销,儿媳收到一张注销通知单,傻眼了,只好暂停法院开庭。另以房产局注销错误为由进行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法院理由是房产局认为当时李某和王某接受赠与事实不实,赠与人表示不是真实意愿,于是李某提请二审,二审认为房产局没有法人资格注销房本,至少要建设局才有权利注销,认为一审审判错误,退回一审法庭重新审理。一审法庭重新开庭,建设局重新向李某下达了一份注销通知单,让李某望天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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