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12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
2.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整后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
7.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9.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11.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