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9. 一方
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