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当初我们买卖双方签的那份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当时买卖房没有产权证,只是队里有底)我还能收回这份房产吗?您觉得希望是多大呢?要证明房产是属于我的,还有什么必要条件吗?
更新时间:2004-05-15 11:52:0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刘瑞五在1949年在永红1队入有股份,也就是说当时在队里的房子产权应该是属于我的。自有三间房屋,在1982年把房买给别人,当时买卖双方只是找中间人签了一份买房协议,我认为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在1993年的5月12日国家重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认为如果这证发给买方,买方应该通知我去办一个正式的房产交接。可至今买方没有通知我再办任何手续。现在国家占地,我想我是否还有权受益这份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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