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推理她想什么时间还,我最开始投资的时候你口头约定的15%的收益率,但故意拖延时间
更新时间:2020-04-18 16:57:50
问题描述:
我是周小卫,
长沙人,现年53岁,与澳籍华人的亲姐周宏,年龄54岁,于2016年11月1号达成一项投资口头协议,投资由姐夫毛昕经手的澳洲布里斯班黄金海岸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金额为30万澳元,(按当时的汇率计150万元人民币)。约定项目完成时分红15%计算,工程时间约一年至一年半,期间,周宏按30万澳元的5%的年息计算,每月通过银行卡向原告在澳洲昆士兰科技大学读书的女儿周玉琪支付1125澳元,时间从2016年11月开始 到现在是42个月,总计47250澳元,有网银支付截图为证,也于2020年1月份至4月份,分四次归还本金30万澳元,三年半的时间,给付的利息47250澳元,收益率计为15.2%。但原告不服的是被告拖延投资时间,说好的投资房地产项目一年至一年半完成,最后时间拖延至三年半,仍按全部投资的15%计算,收益率也就是国内理财产品的收益,三年半时间每年收益率不到4.5%,在催被告还钱时,被告还无赖宣称,我的钱在她手上,她想什么时候还,同样推理她想什么时间还,她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严重违背了投资协议的契约原则。我最开始投资的时候你口头约定的15%的收益率,但故意拖延时间,有欺骗投资人,违背了商业契约精神的情况发生,我要求按项目工期
延长二倍,投资总计按30%的收益计算!被告再支付利益分红5万元澳元。在商行商,我必须取回我应得的收益!现在澳元兑成人民币的汇率是4.4,我投资时30万澳元合150万人民币,现在30万澳元合132万元人民币,光汇率我就损失18万,如果按约定的基建工期完成施工,我是可以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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