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为房主自己,产别为私有房产。是否可认定为房主独立所有?
更新时间:2020-04-16 17:06:23
问题描述:
我想买套
二手房。
该房是房主于2000年3月作为独立乙方与其工作单位协议购买的回迁公房。
房主前妻于2000年6月起诉
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根据回迁前该房是房主继父的分配公房以及回迁后是房主父母缴纳的增加面积费为由,判定两人无房产,因而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2000年10月,女方以无房扶养女儿为由上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但要求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8000元安居费。
2001年9月,该房房证、契证下来,房屋所有权人为房主自己,产别为私有房产。
请问:1.该房是否可认定为房主独立所有?不
涉及其父母及其他儿女吗?
2.如果房主向法院及女方隐瞒了其与单位
在离婚前签的购房协议,以后可否被女
方以不知情为由再次起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