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确定管辖公证机构**
继承人应首先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办继承公证时,需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需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若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 被继承人和已去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通常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如
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三、陈述事项**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询问时,应如实陈述以下事项:
1.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 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包括婚姻次数、配偶是否健在、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 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以及对遗产的态度。
4. 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或抵押,以及遗产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5. 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
遗嘱继承人外的
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四、公证机构审查与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且齐全完备后,将出具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