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刚才的案例的时间性的补充。
更新时间:2004-05-02 11:13:59
问题描述:
刚才有些细节没有说清楚,怕您引起误会。特补偿说明。我离开公司后签定的那份补充协议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是一年。我现在去要钱,是一种追讨欠款行为。在这一年中,也就是说有效期要到七月十八日。就是在我离开公司后一年,凡是属于我个人联系的客 户业务发生在这一年中,都应该付于我报酬。这是一种短期的行为和利益。因为当初不是我要离开公司,而是公司经理做了许多欺骗我的事。使我的利益受害。最后他答应把欠我的钱给我,但是要求我离开公司,解除合同。我同意,但要求签一份补充协议。就是我在刚才的贴子里所讲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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