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定的协议一旦公司重新注册还有效吗?其实还是同一家公司。我还能讨回自己劳动报酬吗?
更新时间:2004-05-02 11:13:34
问题描述:
去年我在一家名叫**公司(是从事平面设计的一家小公司)担任销售。去年七月十八日离开公司,离开公司时与经理刘军(但他不是法人,他以另外的人名在上海注册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的一部份我特别补充用自己手写体规定我离开公司后,只要七月十八日前我联系的客户,待做但还暂时还未与公司合作的,一旦与公司发生业务的,公司必须按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八付于我报酬。因为我做业务,联系到一家客户是很不容易的。而且我不拿工资一直是算提成的。当时我离开公司是被迫的,所以我不能放弃我应得的酬劳。这份协议我们是以上海京文艺术设计公司的抬头签的,并最后签字的是刘军,即经理(但不是法人).盖的章是上海京文艺术设计公司的公章。现在有两笔业务,一笔是去年我离开公司后年底到账的,在我离开公司前就开始设计CI,与客户签定合同用的名是:上海京文艺术设计公司.我一直没有去讨回。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去领取。协议上原先说明是客户款到账七日内付清。今年他们公司改了名叫南通京文艺术设计公司。最近刚刚发生一笔营业额三万元的业务。是我原先联系的客户,一直没有与公司发生业务。最近发生了一笔业务。这笔业务合同是以南通京文艺术设计公司的抬头盖的章。公司内部人员告诉我让我去讨回这笔提成。当我爸爸四月二十九日打电话到他们公司去联系时,原先的经理刘军说,“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没地方要钱。”我在内部的朋友告诉我说,他在办公室很得意地讲,他咨询了律师,律师讲我就算是起诉,连起诉对象也没有。上海京文艺术设计公司的法人是另一个人 ,也是公司的,叫邵**。而现在*公司中的法人是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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