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然而,如果母方存在以下情形,则可以考虑随父方生活:
1. 母方患有
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这种安排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那么这种协议是可以被准许的。
第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都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那么会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1. 父方或母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父方或母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 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其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是可以被准许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且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