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他道歉并补还差价合理吗?什么样的要求最合理?如果协调不成功,我可以起诉吗?成功的纪几率有多少?我实在气不过他们的态度。我将我们以前几次谈话录了音,可以做为证供吗?
更新时间:2004-04-21 10:46:54
问题描述:
我在某影楼照婚纱照,他们和我订的单据上写明作16英寸像册给我,照后我又加钱为像册多做一页,但取像时发现像册是15英寸的,并且没有加页给我。这算不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可不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差价的双倍赔偿呢? 但他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我是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事后他们说他们从来不做16英寸,只做15英寸,为了吉利才叫做16英寸。但他们的价目表里又有15,16之分。而且我加钱又不加页给我,我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是受到了侵犯吗?比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我不可以要求合理赔偿吗?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我的情况难道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吗?例如第2,5,13条。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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