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以此为证据提出再审以免除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04-04-25 10:56:29
问题描述:
2002年我朋友向某银行借入一笔4万元贷款,我以我的房产为其抵押,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归还该笔贷款,目前经银行诉讼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执行了我的房产.经我了解,因一次银行信贷检查要追究经办人责任,为免于处罚,基于该笔贷款是房产抵押贷款,该经办人人以保证金形式先行垫付此笔贷款,并与银行约定此作为清收责任保证金,到时收回则返还,银行在原诉讼前已进行了会计处理,销了此笔贷款账.请问银行销账是否可以认定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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