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社对利息的扣收,意味着信用社无需向三产公司进行催收,就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使其120万元的债权不丧失诉讼时效?2、信用社是否可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企业?我认为不可以,因为企业之间不可以形成借贷关
更新时间:2004-04-15 10:35:15
问题描述:
97年,农行自办三产公司,在信用社贷款180万元,97年12月25日到期。98年三产公司停业,在信用社的存款账户上余额为20万元,信用社一直在该账户上扣收利息,直到2000年6月,该帐户已没有支付利息的款项,信用社向法院告诉三产公司,这期间,信用社一直未向三产公司主张偿还120万元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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