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提出修改十九年前的协议有法律根据吗?2.十九年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期?3.我有权拒绝重新签订新协议吗?
更新时间:2004-04-06 22:51:58
问题描述:
某单位因建职工住房,需要拆迁我的祖居。于1985年与我签订协议,1987年住房建成后甲方按协议分配给我住房,至今已有17年。在此其间双方并无任何异议。入住十七年后(即今年3月15日),甲方以原协议不利于甲方为由,要求重新签订“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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