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专家,法院这样判正确吗?作为败诉方的被告该怎么办?冤枉啊!请您们出出主意吧。
更新时间:2004-04-03 21:22:51
问题描述:
1993年8月,贵州省某市电影演出公司与市人民印刷厂联合开办“新大都娱乐有限公司”,其中由市人民印刷厂以400平方米的营业房入股占60%股份,市电影演出公司以80万元现金出资占40%股份,市人民印刷厂厂长兼任新公司董事长,市电影演出公司经理任新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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