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7-01-16 15:11:40
问题描述:
早期,公司在聘用我的时间里,没有为我购买社保,于2006年底承诺帮我补缴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的五保(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但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及天河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都称,补缴社保,只批养老和失业两个险种,而我公司负责人称,本次可以把所有的险种补齐,是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在社保局申请的。正因为有公司的承诺,所以我把五保中3项需自己支付的钱都交了。
在2006年底,我查询我的社保购买情况,发现实际上,公司只帮我补了四保(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保险没有补。我再咨询公司,负责人又称,社保局不批2003年4月之前的医保补缴,所以公司会把我支付该项的个人部份的金额退还给我。
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就应享受社会保险,如果当初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办事,那么,根本不会存在现在要为员工补买社保的问题。另外,公司在要求我交钱的时候也承诺补缴所有的险种是经过社保局批准的,而如今又说不能补医疗保险,我个人认为公司前期有欺骗的成分。
基于以上情况,我是否可以以公司不为我买医疗保险提出劳动仲裁?并且向公司索回公司部份应帮我缴纳医疗保险的金额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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