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参加工作时,单位领导要我交纳了一万五千元的就业赞助费,还给了收据.我知道这是不应该交的,而且后来参加工作的同事都没有交,我心里挺不舒服的.请问:如果现在或以后我想要回来,可以吗?法律是如何
更新时间:2004-03-26 15: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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