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请问:(1)我现能否向单位申请孩子的“扶养费”?(2)我能否向单位申请“精神补偿费”?它们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请求尊敬的律师能在百忙之中给我指教。衷心地感谢您的大力帮助!致礼!
更新时间:2004-03-16 11:37:28
问题描述:
我是一位全民合同制养路工人,现年三十五岁,于一九九九年因工负伤致残(二级伤残);单位已给我办理了退休。我的母亲已病逝、父亲已偏瘫多年,我妻子无工作、无收入、且需护理我;我有一个五岁的男孩。家庭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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