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EMAIL能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我是因此发现事实而不能原谅他、因此而造成感情破裂?甚至,以此来认定他有过错?2、有没有时间的规定?比如EMAIL,若能作为证据的话,半年后失效了么?3、他在国
更新时间:2004-03-01 09:59:41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我丈夫在国外留学3年多,半年回国探亲一次。今年1月他回来时,被我发现他有了婚外性行为,而且还跟那女人保持关系(她也在国外,是中国人,是有夫之妇)。我是从他的EMAIL里看到的,因为里边有他们自己的描述。我很痛苦,我真的无法原谅他的行为!他承认有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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