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要求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7-01-10 10:19:48
问题描述:
我是济南某县某公司下岗职工,企业于2003年宣布破产。公司被拍卖后由原公司几位领导人购买了原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不知道在破产前的什么时候转入到上级主管部门),拍卖的资金远远不够分配给欠发职工的各种应得款项。在接受原有职工的前提下新公司成立,3年来没有搞过一天经营,没有让我们上过一天班,也没有任何关于新公司的各种消息。2006年12月20日,我们突然接公司通知,要求我们在12月30日之前,向公司写书面申请,或上班或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发1万元就业补助。后经打听,知道上级部门为了解决职工再就业,在原公司土地上开发房产,把一楼无偿作为新公司的经营场所(价值数百万元)。同时返还土地转让开发返还金100余万元。现新公司领导不承认这些财产是公共财产,说这些财产是他们几个股东的。因为他们收购了拍卖的原公司(土地使用权除外)。并且他们说你们上班也没有资金经营,要集资的(公司经营是不可能的,只有自谋职业了),自谋职业的那一万元钱也没有,要等着(听说100多万元的土地转让返还金已经挥霍一空)。
我想知道这些财产是不是属于原公司职工的?如果是的,我们想要求:1 把100多万元土地返还金补缴欠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 补发欠我们的工资,3 拍卖经营场所,发放职工失业安置金。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哪些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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