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是否要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还是如何。
更新时间:2020-02-07 23:20:38
问题描述:
你好,是这样。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肇事司机;丙方:电动车车主;丁方:肇事车辆车主。
事故:乙方驾驶丁方车辆与丙方发生车辆碰撞,经交警处理,乙方负主要责任,丙方负次要责任。现在有这样一个情况:甲方向丙方提出诉讼,原告甲方认为,被告丙方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要求丙方赔偿车辆所有的维修费用。 我想请问一下,在丙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如果需要,是按事故的责任分比来承担费用还是如何。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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