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概述
《条例》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每项中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以下是对其中几项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进行的简要概述:
1. 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检查费、中西药费、护理费等,但不包括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以前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需要有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医师的处方等。
2. 误工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计算方法按照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住院时,对其膳食的一定补助费用。其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在住院期间,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雇佣专人护理的费用。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用。该费用以伤残等级为基础,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能享受这种费用;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的赔偿年限,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 残疾用具费:包括假肢、义眼、助听器等辅助工具费用,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准。可以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7. 丧葬费:包括存尸费、尸体转运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
抚养人生活费:指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对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的生活费用。按照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标准,以年计算。
9. 交通费:指发生医疗事故必需的实际交通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
10. 住宿费:指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必需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受到的精神损害给予的抚慰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此外,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方式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