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与待遇: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90%工资,二级伤残85%工资,三级伤残80%工资,四级伤残75%工资。若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
(2)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70%工资,六级伤残60%工资。若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职工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
(2)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4.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