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伤认定程序
1. **工伤认定申请**
(1) 申请人及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并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
延长。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申请表需包含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材料不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 **受理及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可调查核实事故伤害,相关单位有协助义务。职业病诊断及争议鉴定依职业病防治法执行。职工方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单位。对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二、伤残鉴定程序
若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鉴定由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构成,分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根据五项条件确定等级。
(1) 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
(2) 申请提出:应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决定书和医疗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需经鉴定委员会批准。
(3) 鉴定时限: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自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4) 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