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6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更新时间:2019-12-27 10:44:20
问题描述:
您好!我有一个裁决的
股权纠纷案子,2019年1月16日下达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十日內返还股权投资款50万元,并给付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155333元,支付申请人垫付的
仲裁费23625元,合计678958元,裁决被申请人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后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直到2019年11月6日才冻结执行被申请人324611元,至今(2019年12月26日)还有三十多万元案款未执行,请问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6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申请计算?是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的2倍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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