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被划分为不同等级:
1.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
2. 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
3.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此外,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些情形包括: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
1.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 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样应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对于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未能获取财物的,视为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