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撤回船舶并解除定期租船合同。我想知道c公司是否应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19 21:39:44
问题描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航次租船
合同,约定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货物从我国某港运至西班牙某港。货物装上承运船舶后,B公司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运费345000美元。A公司的
代理人以A公司为承运人,代理A公司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载明运费预付。承运船舶由A公司根据定租船合同向C公司承租。承运船舶抵达中途挂靠港后,C公司因A公司未按照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决定撤回船舶并解除定期租船合同。B公司为履行货物
买卖合同,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交予西班牙买方,向C公司再次支付运费345000美元,货物继续由承运船舶运至目的港卸货。B公司作为原告在中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A公司赔偿B公司再次支付的运费345000美元及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适用于中国法律。 我想知道c公司是否应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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