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因为感情不和,还是两处房产,法官的这种做法对吗?是不是应该分我老公名下一处房产。
更新时间:2019-12-18 10:53:10
问题描述:
你好,我和现任老公是再婚。再婚时他有一个儿子。婚后我们又生了一个儿子。2006年年底我老公去韩国打工。我用他挣的钱建了两处房子。一处写的我老公名字。另一处因为他儿子比我儿子大。就写的他儿子名字。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我想
离婚。请问。这两处房产。我是有权分配一处。还是两处房产,我都有权分配。法庭说。因为另一处房子是他儿子的名字,我是无权参与分配的。法官的这种做法对吗?法律来说我是不是应该分我老公名下一处房产。还是这两处房产都有我的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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