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签订装修合同,协商解除合同与赔偿一事。对方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赔偿,还可以追究甲方违约在先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06 18:06:57
问题描述:
我(甲方)与装修公司(乙方)之前签订装修
合同,乙方未按实际工程进度表实施施工,使阶段工程一拖再拖,造成甲方在外配置的产品无法顺利及时的配置安装,进而导致后续一系列施工项目形成严重的延误。且期间乙方就工程延误的实际状况从未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甲方解释和告知原由,更没有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
在甲方再三催促下,乙方才最终解释并承认其有一定的责任。
由此,甲方再也无法继续信任乙方关于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所做出的任何保证。
从乙方现有的工程状况,已经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继续合作下去,因此甲方提出解除整个施工合同。
甲方翻阅原合同条款中,有一条关于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款内容是: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的20%赔偿,解除合同。
我想咨询,甲方提出合同是否属于违约在先?如果甲方没有违约,根据上述这一项条款,解除合同,责任方是否是乙方?乙方是否需要按条款内容给予赔偿?
加之,甲方昨天已经去过乙方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与赔偿一事。对方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赔偿,并且还可以追究甲方违约在先的责任。
乙方这方说辞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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