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是股权质押和法人个人连带担保,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11-07 20:44:42
问题描述:
我公司向境外金融资本管理公司债权融资,条件是股权质押和法人个人连带担保,在办理人个人连带担保过程中按《担保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但在向相关部门申请时得知::这是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经外管局窗口接待人员指导,我们这种情况归属于第四部分,第(一)条中笫1条的情况,在第(二)中明确但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捉保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备案。请聂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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