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交接?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故意克扣工资
更新时间:2019-10-20 08:12:3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于2017.10.8日入职现在工作的单位,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公司于2019年1月从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月二十五号发放工资(入遇节假日推后到工作日发放),但公司仍欠一月工资3744元二月工资4306.91元,共计8051.53元(有流水为证,今年2、3月份无汇款记录,本公司属于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压一个月工资)。
现本人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公司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交接?
如果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故意克扣工资,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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