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办法包括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
2.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a)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 住院伙食补助费;
c)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d)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e)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f)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g)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h)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i) 劳动能力鉴定费。
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b)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