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产权的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06-11-10 18:19:52
问题描述:
本人购房合同是采用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上说道: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2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人的问题:
1、合同上写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疑问:此“应办理”是指应该去办理还是说应该在60日内办理完毕,也即购房人必须拿到房产证?本人觉得此处文字不同人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2、若此合同关于约定办理产权的具体时间期限不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是否适用?
3、开发商未在上述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产权证,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所超过的时间天数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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