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学校列为共同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9-07-07 21:50:00
问题描述:
我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时间为2018.9.1-2019.7.31,派遣岗位为实验员,合同条款: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实验员工作。由于学校缺代课老师,让我在2018.12.4-2019.5.7为产假老师代课,期间正常履行实验员职责,相当于超工作量工作,需额外补贴。学校代课老师和实验员基础工资是一样的,正常发放,如果是代课老师岗位,那么学校需要支付实验室补贴,如果是实验员岗位,学校需支付代课费。学校岗位津贴公示中产假代课为50一节,但最后学校拒绝支付代课费8000元,一口咬定我的岗位为代课老师,将我代课费变更为实验员补贴1440,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否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学校列为共同当事人?可否直接申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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