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北京,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补偿金,可以申请赔偿金吗?可以委托律师仲裁嘛?
更新时间:2019-06-24 10:30:38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2017年6.13号在
北京入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北京,职位是企划主管,在北京工作三个月后,2017.10月下旬北京总部让我们团队到太原做新模式,2018年6月左右,模式做成功了,集团全国分区运营,接下来,我们部门从企划部性质就变了,开始做太原当地的会议营销,2019年,集团要求我们全国出差做会议营销,虽然岗位还是企划主管,但是,我同时又在做会议营销,讲师,销售的工作。2019.6.21北京总部人力主管下来。对我们区域人员全部进行调岗,到
西安做抖音或者到
合肥做会议营销,我选择不接受调岗,集团说不接受调岗的话,6.30号离职,但是我也没同意,要求补偿N+1,解除劳动合同,后来人力主管拿出没有盖章的辞职合同,还必须写个人原因离职,还有一份补偿金协议,也没有盖章,我没写。后来北京的人事总监说我的合同中工作地点在北京,合同中约定的,你的社保公积金都在北京,之前属于外派,这样的话再给你调回北京,合理合法。但是之前有同事调岗后,变相的自行离职了,我不想重蹈覆辙。现在人力主管回北京了,我还在太原。6.24也就是明天,人事总监说给我出一份召回北京通知。如果没有按时到达新岗位,集团按照旷工处理,结果就是我自行离职。我想咨询律师,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以约定地点为北京为理由,在不同意去西安或者合肥的情况下,不同意补偿金,让我重新回到北京合理合法吗?我不接受的话,没到岗,最后按照旷工处理自行辞退,可以申请赔偿金吗?谢谢各位律师。求解答。可以的话,可以委托律师仲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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