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合理的吗,不给我的劳动合同盖章,是不是相当于没有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12 10:48:15
问题描述:
公司是一个装修公司,老板说因为行业特殊性,我们周末不休息,休息时间为周一节假日也不会当天休息,都是后面补休。
因而5月份的五一假期一天,跟一天4月份29号周一休息的假期老板调到五月给我跟五一一天假期一起放,即五月份我们放假时间为6.7.8.三天,其中6号为周一,7.8也补的五一跟上月周一假期。
我是五月26离职的,6月份发工资的时候老板只按上班天数给我算的一月的工资,(拿我总工资除30算的一天工资)我的工资是 3300加200底薪,她算给我的工资是2310,即去掉了6.7.8几天假期跟我休的13跟20'号的正常休息日,请问这是合理的吗,我不知道我应不应该跟老板要回这几天钱。
然后因为老板一直偷懒,不给我的劳动合同盖章,所以劳动合同还在我手上,是不是相当于没有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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