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终止劳动
更新时间:2020-03-22 17:30:48
问题描述:
我们原属**公司员工,于2019年三月、四月被南山分公司分批分流安置于**公司并签订入职合同,但在原公司工作的工龄并未合算入**公司,也未收到任何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帮帮我们给条明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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