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因此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算违约吧?
更新时间:2019-08-11 09:16:29
问题描述:
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赵某某(租房人,即被申请人)签订销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申请人租房给被申请人,租金每月1330元,租赁期从2019年6月20日-2024年6月19日(合同第一页第四条),在合同签订至租赁期生效前,为缓冲期,因而租房人不支付房租,另又规定:在租赁期内,如甲方(即申请人)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乙方(即被申请人)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承担违约费用(合同第3页2)。
现由于申请人父母需要居住该住房,于是在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申请人要中断合同执行,按照合同的约定,目前处于合同缓冲期内,按上述规定,若在租赁期内,甲方(即申请人)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承担违约费用(合同第3页2),由于合同刚刚签订且未进入合同的租赁的时间窗口,因此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你怎么看,这不算违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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