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否可以退房?
更新时间:2006-10-22 15:04:29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12月与开发商签定了一次性付款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2006年8月31日为交房日期,约定逾期30日未交房买方有权提出退房要求。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交付。
合同内容第九条是关于退房的条款
按下列时间,按逾期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后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这套房屋总款为人民币158736元。已付90%房款人民币142863元,购房税费近3000元以及大修基金4700多元和五通费3900元。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退房?“不作累加”、“已交付房款”、“全部已付款”、“累计已付款”的定义是什么,都包含了哪些款项?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