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签订劳动合同(2018.1.12018.12.31)可以向原公司对20162017年未
更新时间:2019-05-19 14:37:36
问题描述:
2016年10月进入公司,试用期9个月后转正,期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16年试用期没发钱,2017年试用期每月2000,转正后每月发3000生活费,其余年底一次性发,算下来转正每月5000,2018年签订劳动合同(2018.1.1-2018.12.31),合同上全空白,每月发3000生活费,其余年底一次性发,2019年2月过年前发完2018年余下钱,算下来每月4000,年后离职,
可以向原公司对2016-2017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长、提出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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