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为由,请问这种情况通过法律径参追回吗?上面只注明“质量保证金”
更新时间:2019-05-05 17:22:55
问题描述:
2016年经甲公司介绍承包了乙公司的工程,甲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为由,收取了我个人50万质保金,承包合同是用公司主体与乙公司签订的,现在工程于2018年已经完成,但甲公司一直拖着不返回50万的保证金,请问这种情况通过法律径参追回吗?当初甲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只注明“质量保证金”,无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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