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正确?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更新时间:2019-04-24 13:59:10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18年11月20日,现在要解聘原物业,请帮忙看一下下面的书面告之是否正确?关于解聘xx物业公司的决定
经业委会提议,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现场通过, 城市风景广大业主就解聘xx物业公司, 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进行了投票表决。
截至到4月24日, 已有261 户业主赞成该提议, 完全符合《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就更换物业公司需要超过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规定。
现城市风景业主大会正式决定解聘xx物业公司,将于5月20日截至,采用邀标的方式重新选聘新物业公司。特此公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城市风景业主大会正式决定以邀请招标形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欢迎广大业主推荐有合适的物业公司到业委会,业委会会在符合以下资格的物业公司中择优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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