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上房子归我所有(但是实际房子并没有过户到我一个人名下)请问后面在房管局签的离婚房产分
更新时间:2019-04-22 16:27:58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的房子是婚后买的, 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后来于2016年7月8日在民政局办的自愿离婚, 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上房子归我所有(但是实际房子并没有过户到我一个人名下) 存款归女方所有, 但是后来于2016年8月她提出回来还想继续过, 但是我们又没有复婚 ,她提出的条件是把房子过户到她一个人名下, 于是后来我们又在2016年10月份在房管局签了个离婚房产分割协议, 把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书上标注是我一个人的房子过户给她一个人名下(当时房产证上还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但在2018年6月她又不和我过走了 ,在这之间我们并没有复婚,请问后面在房管局签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有效吗?我能把房子要回来吗?第一份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把房子过户到她一个人名下 ,她并没有交任何费用,只是一些材料费而已,我们也没有做任何公证 ,也没有写赠予她, 但是我们在后来的这份房管局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上,写的是经双方协商把这套房子过户到她一人名下, 请问我能要回这套房子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